香港商標註冊
商標是一家公司的無形資產,可以協助客戶識別商標持有者的商品及服務,故此,當一家公司或一個商人成功推廣商品及服務後,最好立即將商品及服務以商標形式註冊,以防止其他商人推出冒牌商品及服務欺騙顧客,直接影響公司的信譽及利潤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 559 章商標條例將商標註冊後,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經他人同意下,使用其商標或一個幾可亂真的商標。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時,持有人可從法律途徑,禁制其侵權行為及追討損失賠償。未經註冊的商標,當商標權益受到侵權時,就只可依賴普通法來追討損失,一般來說在普通法的情況下是比較困難地確立其商標擁有權。因此,註冊商標對於維護公司的商譽、利益及商品形象是必要的。
程序及時間 :
申請商標註冊
約三至六個月(等候政府審批,如知識產權處接納申請,可安排刊登憲報;否則知識產權處需要進行答辯或要求更改內容)。
刊登政府憲報
接受公眾諮詢,如兩個月內無公眾反對便可成功註冊;如有公眾反對便要進行評審。
需要預備之文件
- 商標樣本 1 個〔如商標是彩色,請提供 24 個尺寸一樣的商標〕,商標可以是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記。另外,亦可提供以電子檔案形式儲存的商標樣本。
- 列出應用於商標的商品及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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